当我们有了某种诉求需要得到领导审批的时候,需要及时写好相关的申请书,很多人对于写申请书的目的这件事都不太了解,以下是美篇六六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练查封申请书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
练查封申请书篇1
申请人: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xx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xx年3月xx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xxx自20xx年6月xxx日已被羁押于xxx市xx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xxx监狱。鉴于被执行人x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xxx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xxx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xx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xxx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xxx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xxx)xxx执刑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xx刑初字第xxx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xxx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xx月x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xx年xx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xx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四、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xxx的份额。即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xx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xxx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产。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xx月xxx日,与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xxx未签字,修改处有xxx市xxx区xx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五、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xxx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xxx没有关系。所以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是被执行人x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六、被执行人xxx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xx年申请人与xxx离婚,儿子xxx时年10岁。当时约定xxx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人民法院执行庭
练查封申请书篇2
异议人:_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____年__月__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____年__月_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练查封申请书篇3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负责人:禹华初
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文萃路83-1号法定代表人:徐晓翠
被申请人:沈阳市北方实业总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曲凤仙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80号(栋号05-20xx,卷号994-3,面积为502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二、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实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化路103号(卷号1550-2、面积6615.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我办申请执行我办与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号为(20xx)辽法执第46号。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沈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二一一年x月十一日
练查封申请书篇4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 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练查封申请书篇5
案外异议人一:甘某某,女,联系电话:13320366458(付律师)
案外异议人二:h某,女,
法定代理人:甘某某(系h某之母,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剑波,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ssx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齐、j、珍,就(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7s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渝0230执恢34s号)过程中,错将二案外异议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财产,即:位于ssx名山镇花园街5s号2-00s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执行标的;房地产权证号:201102sss,权利证书登记人j)当作被执行人j的财产予以执行。二案外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立即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案外异议人一与被执行人j同居期间,于2004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即案外异议人二h某。2010年3月10日,案外异议人一与被执行人j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共同购置房屋一套——即本案的执行标的。2012年9月6日,案外异议人一与被执行人j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经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执行标的赠予案外异议人二所有;案外异议人二由被执行人j抚养。双方离婚后的2012年10月31日,在二案外异议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执行人j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将案涉执行标的作为j的向申请执行人的借款的抵押担保。后因j不履行借款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ssx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j不履行该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ssx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相继作出(2019)渝0230执恢34s号之二执行裁定及(2019)渝0230执恢34s号公告,强制执行该执行标的并责令二案外异议人从该执行标的物中迁出。
前述事实证明,二案外异议人享有对执行标的的物权期待权,享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理由:
一、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标的设定的抵押系无效抵押。
虽然案涉执行标的的权利登记人只有被执行人j一人,没有甘某某,但该标的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共同共有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j与甘某某双方协议将该标的赠予女儿即案外异议人二h某,在该赠予未实施财产转移登记之前,虽然j可以撤销赠与,但其并未明示撤销。无论是已撤销还是未撤销,该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能改变(顶多,离婚后,未转移房产前抑或设定抵押前,属于尚未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予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本案中,分明双方已协议约定将标的赠予女儿,被执行人j却在未经案外异议人同意、也未向二案外异议人明示撤销赠予的情况下,将标的设定抵押,故,该抵押系无效抵押。
据此,申请执行人不可能依无效抵押获得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权;反之,二案外异议人具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有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二、本案执行标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阻却本案执行。
?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1mi.net←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案外异议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j就案涉房产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由婚姻登记机关ssx民政局合法备案,确认合法有效,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标的的所有权的处分,也自然合法有效;甘某某与j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和合法占有案涉不动产(二案外异议人从2011年至今,一直在该房产中居住,别无他居)的时间均早于申请人执行人抵押权设定时间,也早于法院查封案涉房产的时间。案涉房屋的赠予系单务行为,不存在支付对价问题。为房屋受赠者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主要在于j[因其是权利登记人,又是约定直接抚养人(尽管实际直接抚养人是甘某某)]。j应当办理过户手续,而事实上j在2013年 10月 31 日就将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案涉房产未办理产权过户的原因在于j擅自进行抵押,又因抵押未注销进而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而二案外异议人不存在怠于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过错行为。故二案外异议人对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具有过错。
据此,案涉房产即执行标的符合《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案外异议人对案涉房产具有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三、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标的依法不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
?执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然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故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但书的规定。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系基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故本案的执行属于“金钱债权执行”,符合《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前提。至于案涉房屋的转移,无论是赠予还是买卖,但都具备转移所有权这一根本属性,并不影响《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
四、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甘某某与j就案涉房产签订《离婚协议》处分案涉房屋的时间,案外异议人甘某某与h某对案涉房产的占有使用时间,均远早于申请执行人取得抵押权的时间。案涉房屋并非空置房屋,申请执行人作为专业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对抵押物的现状(是否存在共有、何种共有,是否已经占有,是否转移或将要转移等)审查不严,审慎注意义务缺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
综上所述,二案外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都归于物权范畴,两者间的冲突亦属于物权冲突。两权相衡,由于二案外异议人的权益形成的时间早于案涉不动产办理抵押的时间;同时,申请执行人对案涉不动产未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过错,符合《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项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案外异议人的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抵押权并阻却执行,故应依法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执行。
综上所述,贵院将二案外异议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财产予以执行,错误。二案外异议人现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以切实维护二案外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ss人民法院
案外异议人:
案外异议人:
2019年10月12日
案外人查封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男,,汉族,住。
在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异议人实际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在执行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要求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合法财产权利,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立即终止对异议人车辆的执行,并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异议人,该车俩是异议人出资购买,购买车辆时是异议人与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车辆首付款和税费是异议人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的,而且该车辆自购买至今一直由异议人使用,与没有任何关系。车辆登记证书的登记车主之所以是被执行人,是因为购买该车辆时按揭付款,由于欠异议人借款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异议人当时要求以代为缴纳贷款的方式偿还借款,当时为了让偿还贷款车辆才登记在其名下。根据公安部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2000)98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中,异议人是案外人,被查封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异议人,贵院不能仅以车辆登记情况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464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终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x的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与x 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与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x而不是案外人x, ,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1x)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1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执行案外人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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